Junkyohou 準拠法(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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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拠法”(Junkyohou)是指在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用于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等事项的实体法。例如,日本公司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争议时,除需要确定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外,还需要确定该合同应当适用日本法、中国法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前者属于国际裁判管辖或者仲裁管辖问题,后者则属于准据法问题。
在日本,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基本规则,主要规定于《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日文: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该法于2006年制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法例》。从法律功能而言,《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大体相当于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属于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私法基本法律。
《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规定法律的目的;第二章规定法律的施行日期及习惯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则规定自然人、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亲属及继承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其中,第三章构成日本国际私法中确定准据法的核心规则。
关于合同等法律行为,《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原则上承认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根据该法第7条,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行为成立及效力所适用的法律。该规定体现了准据法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变更准据法。但是,如果该变更将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则不得以该变更对抗该第三人(第9条)。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原则上适用与该法律行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第8条)。
法律行为的方式,原则上适用规制该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但是,即使不符合该准据法规定的方式,只要符合实施法律行为地的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原则上也可认定该法律行为在方式上有效(第10条)。
对于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设有保护消费者及劳动者的特别规则。即使当事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消费者常居所地法或者与劳动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中的特定强制性规定仍可能适用(第11条、第12条)。
关于动产、不动产等物权及其他需要登记的权利,其成立及得丧原则上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第13条)。因此,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的成立、转移及消灭,原则上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决定。
关于债权关系,事务管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原则上适用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第14条)。侵权行为原则上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但通常无法预见损害结果在该地发生时,则适用加害行为发生地法(第17条)。
《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还对产品责任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或者信用等事项规定了特别的准据法规则(第18条、第19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则适用被转让债权本身的准据法(第23条)。
关于身份及家庭关系,结婚的成立原则上分别适用当事人双方各自的本国法,结婚方式原则上适用结婚举行地法(第24条)。
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及离婚的准据法,原则上依次根据夫妻的共同本国法、共同常居所地法或者与夫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确定(第25条至第27条)。该法还规定了亲子关系、收养、亲权及监护等事项的准据法(第28条至第35条)。
继承原则上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第36条)。遗嘱的成立及效力原则上适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本国法(第37条)。但是,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另由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的法律》规定。
在确定本国法时,还可能出现多重国籍、一个国家内部存在多个地域法域,或者不同民族、宗教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等情形。《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第38条至第40条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
此外,根据日本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日本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日本法院可能最终适用日本法(反致,第41条)。
即使根据准据法规则应当适用外国法,如果适用该外国法的结果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该外国法也不予适用(第42条)。
准据法所解决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的实体法,原则上并不直接决定日本法院是否具有国际管辖权,也不直接决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者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日本获得承认与执行。
国际裁判管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别适用日本《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准据法、国际裁判管辖及判决或者裁决的承认执行,是相互关联但彼此不同的法律问题。
(弁護士 住田尚之 /2026年10月1日更新)